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作者: sys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3-05-05 15:10:01
 

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

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试验人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实验室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实验室领导统一领导。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及教学科研服务中心是学校化学危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化学危险品的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不得任意调换。

第三章 化学危险品的保管

第八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九条 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一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二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三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

第十三条 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单位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十四条 在假、节日期间,不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对化学危险品进行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 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7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化学危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的,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

8储存化学危险品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结束工作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9化学危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保卫处。

第四章 化学危险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十六条 各研究室应根据实验的实际用量提出申购化学危险品计划,由各研究室负责人详细拟定品种、数量、用途并填写“重点实验室化学药品申购单”,经实验室分管领导同意后严格按计划采购。临时追加计划也同样办理。

第十七条 特殊需要须采购剧毒品、爆炸物品,由研究室负责人提出申购计划,填写“重点实验室化学药品申购单”,经实验室分管领导同意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市公安局申请核发《危险物品购运证》后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进来的化学危险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交实验室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发生事故。

第十九条 特殊需要使用剧毒品、爆炸品,使用人应详细写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并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管理人处登记领用。

第二十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实验室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得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销毁处理由于存放过久失效变质、必须报废的化学危险品或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废渣、废液(如用EB染色的凝胶,EB区内使用过的手套、纸等废弃物,银染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必须认真填写化学危险品报废处理申请表,经实验室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说明、修订完善、监督执行等由重点实验室、保卫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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