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客座人员工作条例
作者: sys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3-05-05 15:10:37
 

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

客座人员工作条例

第一条 本实验室根据学科交叉的要求和联合、开放、流动的原则,设立客座研究人员制度。

第二条 客座研究人员的编制属原单位,由本室聘为客座研究人员并不影响其负责原单位的工作。客座人员入室时,应先到办公室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项目合作者负责课题方面的事宜。

第四条 客座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备。

第五条 客座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也可以召开专题讨论会,研讨本人的学术问题。

第六条 客座人员在本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作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

第七条 客座人员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归还借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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