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工作管理条例
作者: sys   审核人: 张文惠   文章来源: 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9-10-18 10:34:39
 

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工作管理条例

作者:sys 文章来源: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 点击数:814 发布时间:2013-5-6 10:19:34


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

固定人员工作管理条例

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在编和非在编)为各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科研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在编人员由盐城工学院人事处管理,非在编人员由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由重点实验室管理。

第一条 固定人员必须遵守盐城工学院和重点实验室各项制度和条例。

第二条 固定人员必须为确保重点实验室学科发展和科研任务完成尽职尽责。

第三条 固定人员必须围绕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向积极争取研究项目,领导并组织课题的实施。

第四条 负责技术的固定人员必须精通业务,确保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五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各类人员,不得随便带外来人员到实验室,更不得用本室仪器设备和器材为室外人员做实验。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对固定人员进行业务考核,主要考核指标是争取和实施项目能力、研究论文和科研成果。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对其完成本职工作的质量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经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核,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取消其固定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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