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细则
作者: sys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3-05-05 15:09:06
 

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

经 费 管 理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盐城工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加强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管理,确保重点实验室经费的专款专用及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经费的使用原则为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二章 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

第三条 建设经费是省科技厅向处于建设阶段的重点实验室下拨的建设经费,同时学校将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实际情况匹配的配套经费。

第四条 在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期内,建设经费的使用应按省科技厅相关文件的规定及符合我校的各项财务制度要求。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开展科研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软件,以及进行人才培养等。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实验室用房必须新建、扩建的,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相应增加基本建设经费。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使用建设费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时,应按《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苏财教[2005]86号)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调研与论证,办理申购和审批手续,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由学校设备管理部门进行政府采购。

第三章 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经费

第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费用主要由依托单位承担,并在年度预算中列示。

第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经费由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费和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费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费系指由实验室面向国内科研人员,根据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并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议的以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资助经费。每个课题的资助金额一般在1.5-3万元左右。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下拨相应经费后,由重点实验室与每个课题负责人签订合同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为各课题开设独立核算帐户,专款专用。开放课题经费需要在盐城工学院使用,经费不外拨,由校财务处按规定程序报销。项目结题时,课题负责人应按开放课题经费管理的要求提供决算信息。

第十条 开放课题费的使用范围:

1开展研究工作所需的材料费、小型配套设备购置费、仪器租用费、加工费、测试费以及水、电、气消耗费等;

2研究工作需要的各类办公、消耗性材料等;

3研究人员的调研以及学术交流等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及住勤补助等。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所购置的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或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应作为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费主要用于实验室的日常办公及学术交流等开支,具体为:

1实验室行政管理与业务活动费用:

2学术委员会活动(学术委员酬金)及召开学术会议费用;

3仪器设备维护、更新、计量、标定;

4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

5实验室开展实验所需的各类低值易耗品等。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费由实验室主任编制使用计划,报学校财务处批准后备案。

第四章 重点实验室经费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实行“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管理原则。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在学校收到省科技厅下拨经费后,按省有关规定要求组织项目的落实和实施。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由各开放课题负责人根据与重点实验室签订的合同及课题内容依规使用。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和重点实验室将终止其项目的研究并停止经费的使用,必要时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触犯刑律的,将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虚报经费预算;

2擅自变更课题或预算方案;

3挪作它用;

4擅自处理课题中属于重点实验室的固定资产或专项设备;

5违反国家和学校财务纪律、政策及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的各项经费使用情况应接受上级领导部门、校财务处的检查、监督和校审计处的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和科技与社会科学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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