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 sys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3-04-09 21:33:13
 

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

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特长涵盖本重点实验的各学科领域,以保证学术委员会能从相关领域的不同学术角度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10名。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盐城工学院推荐,省科技厅聘任。原则上盐城工学院的委员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江苏省省外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盐城工学院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工作。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学术委员会每位成员根据所了解的国内外有关的科技发展动态,指导重点实验室确立学科的总体定位、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对实验室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推荐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工作或开展合作研究。

2听取和审议重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评议重点实验室的科研进展和研究成果,审定开放课题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申请,审查和建议重点实验室有关的重要学术活动。

3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每年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2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3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重点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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