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章程
作者: sys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3-05-06 10:15:11
 

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后勤支持,提高管理效率,提供全方位服务,成立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江苏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建设标准、评估规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为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发展提供后勤支持,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依据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审核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

第六条协助遴选、推荐、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七条负责制定相关政策,保证重点实验室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提供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所需的配套条件,包括研究人员的聘任和流动、编制及业绩补贴。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后勤保障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包括设备更新)、装置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审议监督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的安排与执行。

第十一条针对学术委员会、评估专家提出的管理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检查重点实验室的主要工作进展,审定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决议重点实验室对外合作、对外服务、产学研合作等事项。

第十四条其他需要管理委员会研究的问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到会时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管理委员会会议须由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加,其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成员的半数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遇到重大问题,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成员有权提议召开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会议,协商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由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并通过。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办法 下一条: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