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条例
作者: sys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3-05-05 10:10:45
 

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重点实验室学科建设,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开放与交流,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科学研究人才,多出成果,特设立“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以下简称“开放课题”)。

第二条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研究课题,国内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研究人员均可在本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课题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

第二章指南的编制与发布

第三条根据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和重点,结合重点实验室已有的研究方向,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由重点实验室公开发布。

第三章开放课题的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其他科技人员需要有1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或参加课题组,研究生须经导师签字同意方可申请,非盐城工学院的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五条开放课题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实验室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进行预评审筛选,报请学术委员会委员评定,择优录取,并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立项。

第四章开放课题的考核与资助办法

第六条开放课题实行滚动资助,择优持续资助方式进行,每年12月份由实验室组织专家对本年度研究周期内的立项项目进行年度考核,具体办法如下:

(1)采用滚动资助,每项课题年资助1.5万元,每年年末进行年度评估,采用四个评估等级确定下一年持续资助项目数与金额。四个评估等级分别为(A)追加资助金额(B)继续资助(C)待定(D)淘汰

(2)年度评估基本标准为:项目负责人或其成员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被SCI、或EI收录(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除外),或申请并公开实审发明专利1项。

(3)在年度评估时完成多于(2)项规定的物化成果时,评估结果为A,且在下一年度增加资助额度,其增加幅度为:提交(2)项物化成果2倍数量的,资助额度为3万元,3倍数量的,资助额度为4.5万元,以此类推。

(4)在年度评估时完成(2)项规定的物化成果时,评估结果为B,自动成为下一年度资助对象,资助额度为1.5万元。

(5)在年度评估时,项目承担人提供实质性阶段进展报告(含研究数据、图片、投稿稿件、专利申请稿件等)的,评估结果为C,待定,可视为下一年度候选资助对象,待提交(2)项物化成果时,成为正式资助对象,实验室发放下一年度资金资助卡。

(6)在年度评估时,项目承担人未提供实质性阶段进展报告的,评估结果为D,淘汰。

第五章开放课题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在通知下达一周内各实验室报送项目任务书,经实验室审查后,由项目负责人与实验室签订《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项目合同书》。

第八条签订《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项目合同书》后,对于盐城工学院校内申报人员,实验室发放经费使用卡;对于校外申报人员,资助经费汇入校外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账户,校外申报人员须向实验室提供经费汇入有效财务凭据。

第九条开放课题负责人须按时向重点实验室汇报科研年度小结,出具成果原件,并提供成果复印件,由实验室归档。

第十条 开放课题经费主要用于和开放课题相关的材料费、测试费、资料复印费、会议费和差旅费等内容,同时可以用来支付在重点实验室的实验、测试等费用。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鼓励开放课题的承担者来实验室交流和利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开展研究。来实验室交流期间,实验室将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开放课题的结题、成果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重点实验室管理规定,受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的成果(包括论文、申请专利或报奖等),必须标注“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英文为:The project was supported by research fund of Key Laboratory for Advanced Technology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Jiangsu Province”。

第十三条非盐城工学院人员的项目承担者,利用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由重点实验室和项目研究人员的归属单位共有。

第十四条 开放课题负责人在课题完成时,必须按时写出课题结题报告,并向重点实验室提交课题档案,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取消今后申请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