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作者: sys   审核人: 杨秀丽   文章来源: 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7-05-03 15:11:26
 

 

第一条 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向校内外开放。校内研究者以及校外与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有实质性合作者,均可申请使用重点实验室所属实验室仪器设备开展实验研究。

 

第二条 实验室配备技术咨询人员1-2 名,负责技术培训与指导、仪器维护与研发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提前10天提出申请并提交实验方案,经有关专家审验合格后到管理人员处进行预约登记,仪器设备的使用时间由实验室统一安排。

 

第四条 初次使用仪器设备,应先认真学习仪器技术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仪器性能和正确的使用方法。对于精密、贵重仪器须经过仪器负责人培训考核通过,方可使用。

 

第五条 实验操作应严格按照各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遇有仪器运转异常应立即向相关管理人员报告,不得隐瞒事故。

 

第六条 每次实验前应对实验仪器例行检查后方可正式操作。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前和使用后的运行情况的档案记录。

 

第七条 研究者在每次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废弃物,按要求关好、收好仪器,并如实准确填写使用记录,及时切断电源、水源,以免发生事故。

 

第八条 凡因违章操作造成损坏者,应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并协助仪器设备的管理者安排处理好有关的维修事宜。

 

第九条 成套设备的部件不得拆卸、挪用,确有需要改动的,须事先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1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作较大改动时,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报设备处备案。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借入、借出,应经仪器负责人同意,并办理手续。研究人员不负责外单位借出仪器设备事宜。

 

第十一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实行开放使用。所有仪器的使用(原则上)不收费,但对校外研究人员使用本实验室仪器,视使用情况收取成本及服务费,其收费用于补偿实验室的仪器维护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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