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
客座人员工作条例
第一条本实验室根据学科交叉的要求和联合、开放、流动的原则,设立客座研究人员制度。
第二条客座研究人员的编制属原单位,由本室聘为客座研究人员并不影响其负责原单位的工作。客座人员入室时,应先到办公室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项目合作者负责课题方面的事宜。
第四条客座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备。
第五条客座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也可以召开专题讨论会,研讨本人的学术问题。
第六条客座人员在本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作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
第七条客座人员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归还借用物品。